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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被驳回!

2023-01-31 10:30 606人阅读

今日微博热搜上有这样一条消息,前段时间苏州一男子发现有名陌生男子在撬自家房门,他怀疑是小偷,就赶紧向物业求助。

物业也非常敬业,接到求助之后,就马上赶来协助男子。

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这名“小偷”一看到有物业保安追赶,为了躲避,竟慌不择路的跳入河中。不幸的是,等再被救上岸时他已无生命体征。

事后,死者家属就将物业公司和追赶的保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和损失共计158万余元。

然而,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最终认定: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在追赶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据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看到这一判决,广大“吃瓜群众”纷纷拍手称快,对判决结果彰显出的公平正义,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其实,这样的事情还真不少。2019年的时候,一男子就与北京某医院及其聘请的保安公司发生了一场“特殊的”纠纷。该名男子因曾经在医院倒号的“黄牛”行为被处罚过,因此,当他再次出现在医院的时候,院方保安人员履行拦截盘查,不料男子却摔倒骨折。

事件发生后,男子将拦截他的保安人员、保安公司及医院三方共同诉至法院,并索赔38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保安员处置得当,不应对男子受伤的后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小律释法】

那么,上述两个案件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小律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两个案件中,保安的“追逐”和“盘查”行为,本质上不存在措施不当,原则上是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在“小偷”跳河的事件中,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庭论述,保安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防卫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无需担责!

而在拦截后摔伤的事件中,保安人员是出于工作职责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医院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倒号者是因为拒绝排查后逃跑的过程中体力不支摔倒,医院和保安都不存在处置不当的侵权行为。

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的发展,使更多的老百姓对于自己的行为有自己一个客观正确的预期,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是不被允许的,更不会被肯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公平正义,这样的话,社会经济、社会整个精神面貌才会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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