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是一个很有名的说法。但是这其实只是刑辩辩护领域中的一个说法,在公检法领域里是从没有所谓的“黄金37天”一说的。
所谓的“黄金37天”的说法也并不是一个精确的说法,它仅仅是一个模糊但是却很响亮的说法。
所谓的“黄金37天”是指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期限+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决定逮捕前,可能被羁押的最长期限。
而且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不包括职务犯罪的,也就是不包括侦查机关是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的
我们来看看刑事诉讼法对两个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们可以看到,其实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和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的规定,都是弹性的。
刑事拘留的基准期限只有三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也就是说,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是一日到七日的任何一个时间段。
只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才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这就是说,只有这三种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才能是三十日。
言外之意,就是这三种情况之外的所有情况,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只有七日。
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七日,这个和特殊情况下的刑事拘留期限是一样的,可以是一日到七日的任何一个时间段。
所以,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期限+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最长期间是14天,最短是2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这三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期限+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最长期间是三十七天,最短也是2天。
还有一句话需要特别关注“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也就是说,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被刑事拘留的人中,还有一部分是“认为不需要逮捕的”,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被羁押的期限最长就是三十天、最短就是一天。
当然这都是针对只有一个罪名的行为来说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想大家能够明白37天是怎么来的了吧
那么“黄金”又是什么意思呢?
所以的“黄金”是针对两方人员说的。
一方人员就是被羁押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和被审查批准逮捕的这个时间段,是公安机关提讯最密集的一个时间段。案件中超过90%的信息是在这个时间段里被采集完。所以这个时间段对于当事人来说,接受讯问的压力是很大的,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也是很重要的,重要的像“黄金”一样。
另一方就是针对刑辩律师来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以后,只能见到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需要在这个时间段里,充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需要指导犯罪嫌疑人做好笔录、需要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需要及时、快速有效的同办案警官进行沟通,这个时间段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重要的像“黄金”一样。
在这个时间段里,聘请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
所以说“黄金37天”是刑事辩护领域里一个非常有名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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