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应当保证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当及时对已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措施。管理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应参照社会普遍认同的衡量标准加以判断。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2日10时许,80岁的曾老太太到超市购物时,在蔬果区摔倒;10时35分,超市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拨打120并联系到曾老太太家属,后由超市工作人员陪同曾老太太送至某医院急救。当日13时24分,曾老太太被转至另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告病危;次日13时30分,曾老太太被转至第三家医院治疗,随后又被送至第四家医院,但仍然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去世以后,家属到事发超市,要求查看事发时老人摔倒区域的监控录像,但被告知那个地方属于监控盲区。只能根据超市门口的监控录像,确定老人进出超市的时间,以此来推断事发时间。
对于超市的说法,老人的家属认为,超市提供不了全面的监控视频,说明超市管理存在疏漏,监控范围严重不足;对于拿不出的证据,属于应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所以,他们“合理”怀疑曾老太太是因地面湿滑摔倒的,而又因摔倒后没有及时送医,延误了救治时间,导致了死亡后果,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是否设置监控录像与曾老太太摔倒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且根据现有证据事发地点照片和曾老太太就诊记录等,均未反映出曾老太太系因地面湿滑等原因而摔倒;
第二,事发区域未被监控覆盖,超市客观上无法提供事发区域的监控录像,不属于持有不利证据拒不提供的情形,故不能据此推断出因地面湿滑原因至老人摔倒的结论成立。
第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老人摔倒后并未发生昏迷等明显症状,超市并非专业医疗救治机构,其在事发后及时将老人扶送他处休息并报警,并不存在放任不管的情形,此后也派人陪同救护人员将老人送往医院就诊,已尽到救治义务。
据此,家属方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判定超市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
判后,老人家属表示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市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注意和照顾义务,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有其相应的内涵和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曾老太太摔倒不能排除自身疾病导致的原因,而家属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摔倒是因超市管理不当所致,因此老人的摔倒及死亡后果与超市管理无因果关系,所以超市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小贴士】
一般来说,高血压患者可以独自出门散步、购物,只要血压控制平稳,大多数高血压患者还可以出门旅游,不需要有人24小时陪护。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1、年龄偏大的老年人(65岁以上);
2、重度高血压患者(血压在180/100毫米汞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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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天冷时可能会导致血管收缩,容易引起血压升高。因此,天冷晚上出门运动时,高血压患者可以根据温度变化适当添加衣物,做好头部保暖工作,同时避免过度劳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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