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已审结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丧偶后单身的邹女士,被告是湖南某妇幼保健院。邹女士夫妻因生育障碍,在2012年通过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技术成功生育一个女儿。二胎政策开放后,夫妻二人再次与医院签订冷冻胚胎协议,医院重新为他们培育了4个胚胎并冷冻保存,原计划等邹女士孕育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移植。然而意外发生了,邹女士的丈夫去年突然病世。悲伤之余,邹女士决定继续完成夫妻二人的二胎计划。
但医院却以“单身女性不符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条件”为由,拒绝给邹女士做胚胎移植手术。
诚然,医院的理由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我国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文规定了十大禁止性规范,包括:1、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2、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3、禁止实施代孕技术;4、禁止实施胚胎赠送;5、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6、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7、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禁止实施近亲间的小蝌蚪和卵子结合;8、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9、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10、禁止克隆人。
另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小蝌蚪库伦理原则》也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然而邹女士这样的情况,单身是在签订胚胎冷冻协议之后的突发事件导致,与法律规定的“单身妇女”的一般概念有所差异。法院认为禁止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女性逃避婚姻家庭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全的家庭,有一个稳定、良好的教育环境。
但是本案中的邹女士,积极履行了家庭、社会责任,继续履行与医院的协议也不会给其他人带来损害,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医院应当给原告邹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本案虽然判决已下且双方均不上诉,但相关的争议并未结束。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邹女士接受手术时,签署单人的知情同意书是否存在瑕疵?对此,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张迪的观点获得大多数网友的支持,即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同等权利,那么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死者生前的意愿仍然有效,此为“推定同意”原则。
其实,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对女性自主生育权有新的认知和尊重,很多律师为女性呼吁“不婚但享有同等生育权”。生育权作为女性的天然权利,应当被法律保护而非禁止,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势必会对社会传统文化、道德伦理、法律边界带来一场变革。本案的胜诉,意味着在单身女性争取辅助生育权的道路上,我国司法又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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