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在实践中非常常见,所为股权代持就是由于实际出资人因身份等原因不便显名,通常会与关系亲密或者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人代为持有股份的行为。但是股权代持过程若处理不好,会给股权代持协议双方代理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未显名之前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无法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分红等行使股东权利,若发生纠纷,只能根据内部的股权代持协议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权利。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如将股权擅自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即可合法的受让股权,成为新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权利受到侵害也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3、名义股东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拒绝承担责任。
补充分享
实际出资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显明成为公司的股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3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发出请求显明的要求,如果经过目标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这里的半数以上是包含本数在内的股东人数,而非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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