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机械认定

2023-03-02 13:59 511人阅读

最近在办的一起刑事案件,我代理王五对李四提起刑事控告。

王五和李四是多年的同学,一直有联系。某天,李四对王五说:“我手头有几个不错的项目可以投资,回报很高。每个月有3点的利息,先息后本,最后一次性还清本金。”王五向李四询问:“是什么项目?”李四说:“具体项目不用问,你只需要坐等收钱。相信我就行,兄弟,出了什么事就认我。”出于对李四的同学身份,又加上李四平时给人的印象很好,出手大方,王五遂相信了李四,第一次投资就转了6万元给李四。

没几天,李四就给王五转了2400回报,王五看着自己投资的钱这么快就有了“回报”,内心对李四所说的项目更加看好。

之后,李四不断地告诉王五有各种各样的赚钱项目可投资,而王五在转钱给李四后,也很快就收到回报。在这个过程中,每当王五有怀疑时,李四就给王五打强心针,说:“我们以后都要开豪车,过上好日子。”“现在很多人都是这样赚到钱的。”

半年后,李四就还不了利息了,只还本金。

再过几个月,李四连本金也还不上了。

王五在一年内总共给李四转账150万元,收回85万元

王五跟两个朋友一起找李四还款,李四态度很好,承诺会还钱,实际却一直找借口拖延。后来李四给了王五两个地点定位,表示该两处地方是其所投资的项目。王五根据李四告知的投资项目进行查证,发现这些项目并不存在。另外,在这个过程中,王五发现李四用同样的手法从朋友张三处获得20,仅收回10。而李四并无正当职业,并无偿还能力。

徐彤彤律师的看法:

李四涉嫌构成诈骗罪。
一、李四虚构了事实,使得王五、张三等人陷入错误认识

李四虚构了一些并不存在的项目,利用王五、张三等人对其作为朋友、同学的信任而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李四所说的项目能产生高额回报,进而导致王五、张三等人持续不断地“投资”,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李四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有的同行会认为,李四没有失联,电话能打通,那么李四则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我的看法是不应机械认定李四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李四在说服王五、张三等人投资项目时,并未将获得的投资款用于投资。每次在得到投资款后,随即返还一小部分钱款给受害人,营造“项目产生高额回报”的错觉以诱使被害人不断投资。而李四本人并无正经职业,无良好的收入来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资金,故应认定李四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三、诈骗数额巨大,已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分钟提问,最快3分钟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5832 今日律师解答18040
推荐中
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机械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6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

(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