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溶栓是目前治疗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的重要手段,是恢复血流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静脉输入溶栓药物,可以使血栓中的纤维蛋白溶解,从而使被阻的血管再通。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日至1月8日,李某因身体不适,到A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梗塞,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2型糖尿病,高同型半胱甘酸血症,××病毒携带者,支气管炎,低钾血症”。
2021年6月17日早上8时许,李某因左侧肢体乏力、左手握物不稳,前往A医院就诊,9时07分:诊断考虑:“脑梗死:患者因左侧肢体乏力1小时入院,有神经功能缺损症状,结合头颅CT检查,排除颅内出血,考虑缺血性卒中。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2型糖尿病。结合病史、症状、体征及影像学资料,综合考虑患者目前急性期脑梗死诊断明确。”
根据中国缺血性脑卒中诊疗指南及李某实际情况等因素,A医院向李某及张某(李某妻子)仅提供静脉溶栓一种医疗方案,李某及张某(李某妻子)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9时10分,开始静脉溶栓,总剂量阿替普酶0.9mg/kg*73.5kg=66.15mg。10%剂量静推,余90%剂量1小时泵完。10时10分,静脉溶栓完毕。10点25分,李某因全身不适,意识障碍转重症医学科抢救治疗。头颅CT平扫显示脑干、右侧小脑半球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A医院进行了相应的处理,组织大会诊,向家属进行病危通知。
2021年6月17日下午7点左右,李某被转至B医院,诊查后又于2021年6月18日下午1点左右被转至C医院,抵达C医院后,经医生检查认为,没有入院治疗的必要,故于当天转回A医院。
2021年6月19日凌晨,A医院出具李某死亡医学证明书。
【司法裁判】
李某死亡后,其家属与A医院因此产生纠纷。2022年4月15日,县医调委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法医学评定。得出鉴定意见:医方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及不足,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10%-20%。
综合鉴定意见,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20%的责任比例。并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救护车运输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2,714.17元。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经过鉴定,医方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如果患者突然出现以下症状时,应该考虑卒中的可能,请立即前往医院就诊:
1.一侧肢体无力或麻木;
2.一侧面部麻木或口角歪斜、流口水;
3.突然出现言语不清或听不懂别人的话;
4.眩晕伴呕吐;
5.意识障碍。
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如果确定是医院责任的,那么医院都是要进行赔偿的。但是,也有很多小伙伴,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到底是要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还是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间来进行计算,不是很清楚!那么,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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