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种类之一,在医疗损害纠纷等专业知识较强领域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很重要!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5日21时15分,逄某因孕39周+1LOA待产住入A医院,住院查体记录:Bp:128/61mmHg,一般状态良,无贫血貌,心肺正常,腹膨隆。产科情况:子宫底高度31厘米,腹围104厘米,胎方位LOA,胎心音130次/每分,脐带杂音。
4月6日10:20,A医院为逄某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以头位娩出一CS女婴,出生后诊断: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
2019年4月6日11:20时,A医院查看患者情况后,初步诊断为: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肺炎?并给出处置意见:立即给予吸氧,建议到上级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及治疗,随诊。
2019年4月6日12:00,逄某之女由救护车吸氧状态下,转B医院。入院诊断: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动脉高压、呼吸衰竭、代谢性酸中毒、心肌损伤、头颅血肿、应激性高血糖、动脉导管未闭。
入院第二天5:00,逄某之女死亡。死亡诊断: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动脉高压,呼吸衰竭,代谢性酸中毒,动脉导管未闭,头颅血肿,心肌损伤,新生儿高血糖症。
【维权过程】
转院后也没能救活孩子,逄某一家悲痛万分。他们迫切地想知道,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才最终导致了孩子的死亡,想寻求一个真相。
2020年1月7日,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病历等送检材料,结合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经验,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胎心监护不到位过错,存在对胎膜早破、羊水污染患者处理原则不当的过错,存在新生儿的处置不得当及伪造病历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逄某之女出生后胎粪吸入综合征致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参与度为百分之百。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A医院赔偿原告逄某各项合理损失718,208.85元。
后续,A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争议点。就是逄某主张由A医院承担自己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律师费是否应当作为患方损失要求医院承担?
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请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并不多。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有上述内容,在起诉时将其作为诉讼请求提起,法院一般都是支持关于律师费的请求的。
【小贴士】
在这个案件中,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医疗过错,这种情况是非常恶劣的。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及其医生应该做的,就是配合患者,弄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尽快解决问题。而不是忙着撇清责任,甚至做出篡改病历的行为。
篡改病历,对医院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而直接实施篡改行为的医务人员,更是可能面临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暂停执业的风险。医院和医生千万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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