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是目前筛查、诊断胎儿结构异常最常用、安全、可重复的方法。“超声检查存在一定局限性,所有胎儿畸形并不能在产前全部检出”,但并不代表医方可“全部不检出”。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5日,陈某在孕8周时,到A医院建立《孕产妇妇幼保健手册》。6月15日,陈某到A医院进行超声医学影像检查,诊断意见:宫内单活胎妊娠,胎动好;胎盘0度;羊水适中。后续,陈某又多次到A医院进行包括宫底高度、腹围、胎位、胎心率、血压在内的产科检查。
2016年8月12日,陈某到B医院进行3D/4D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超声所见:颅骨光环形态未见异常;脑室未见扩张;眼眶显示,鼻显示,上唇连续;脊柱排列整齐连续,四腔心结构显示,左右房室大小基本对称,左右心室流出道显示;胃泡显示,双肾显示,双侧肾盂无扩张,膀胱显示。
11月11日,陈某再次到B医院进行3D/4D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超声所见:脊柱排列整齐连续;双肾显示;胎儿左侧肾窝见25×11mm稍低回声团,未探及正常肾脏声像;胎儿左肾异位或者缺如。
11月14日,陈某到C医院进行超声医学影像检查,超声所见:宫内单活胎,头位,双顶径331mm,股骨长72mm,羊水量正常,胎盘Ⅰ级,脐带绕颈一周,胎儿左肾缺如。
11月19日,陈某到D医院分娩,通过剖宫产娩出一成熟男婴(郑某某)。当天,郑某某因出生窒息抢救后,在D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肺炎;3、脊柱侧弯;4、左肾缺如;5、睾丸鞘膜积液。
后续,陈某及丈夫带郑某某到E医院治疗脊柱侧凸,2019年12月11日,E医院为郑某某行“后路T7全脊椎截骨、椎管扩大减压、脊柱侧凸矫形内固定、Moe氏植骨融合术(T5-T9)、双生长棒置入撑开矫形(T5-L3)”手术。出院诊断:先天性脊柱侧凸,左肾缺如。
【维权过程】
开开心心地迎接新生命,但是因为医院的产检问题,现在不仅孩子受苦,父母也心力交瘁。陈某与丈夫认为,B医院在为自己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中,存在医疗过错,遂把医院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B医院为陈某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郑某某的缺陷出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郑某某的残疾等级、残疾辅助用具、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和护理人员人数”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郑某某评定构成六级伤残1处、七级伤残1处,无需护理依赖;2、后续治疗费150000元(若后续实际手术次数超过3次,必要时可补充鉴定),康复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00元;3、护理期105天,营养期105天(建议:护理期内105天配护理人员1名/天;营养期内,增加营养费共2100元);4、郑某某先天发育畸形为其自身因素导致,医方漏诊行为与其缺陷出生之间为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1-40%(建议参与度为30%)。
之后,陈某及其丈夫又向一审法院申请对郑某某的残疾辅助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和护理人员人数进行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意见为:1、补充评定郑某某在成年(18周岁)之前需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50%计算);2、原评定至本次评定前的治疗费已实际发生,按实际发生费用合格凭证计算,原“后续治疗费150000元”予以剔除,补充脊柱内固定取出费用20000元,补充康复费5000元(即康复费共7000元),本次评定后仍需脊柱生长棒继续调节治疗,具体费用根据后续实际发生费用合格凭证计算;3、补充更换脊柱外固定矫形器费用2500元,每2年更换一次(建议更换至18周岁);4、补充护理期625天、营养期625天(即护理期共730天、营养期共730天),建议:补充护理期内625天配护理人员1名/天,补充营养费12500元。
根据鉴定意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B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判决过后,B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重审后发现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遂予以改判,判决B医院赔偿陈某及其丈夫各项损失137044.12元。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过鉴定,虽然郑某某先天发育畸形为其自身因素导致,但医方的漏诊行为,对郑某某的缺陷性出生有一定责任。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胎儿发育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缺陷,在孕期通过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医学方法,可以检查出发育缺陷的胎儿,对严重缺陷的胎儿及时终止妊娠,实现优生优育。孕妈妈们一定要严格按照产检时间,定时检查,才能全面了解胎儿的情况。
当然,医务人员对产妇进行产前保健检查时,应当尽到与其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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