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是抢救生命的重要措施之一,临床上输血,一般都是采用静脉注射。输血时必须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输血方式。一旦选择的方式不对,输错血型等,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后果。
2007年11月30日,李某因为患有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心脏病,到A医院住院治疗,并临时取名小刘,办理了住院手续。
12月10日,A医院为李某行全麻下行肛巨结肠根治术,并在手术后,为李某输二次血浆和一次红细胞悬液。术后,患儿全麻未清醒,呼吸稍急促,医院给予一系列治疗,持续观察患儿生命体征变化。
持续观察后,李某术后患部恢复良好,同年12月19日出院。
但是出院以后,随着李某发育成长,家属发现其智力障碍,怀疑与当初输血有关。
在和医院沟通过后,院方认为自己没有问题,李某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诉讼中,李某就其残疾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但是,李某多次申请并委托多个司法鉴定机构,都没能作出明确认定李某的精神发育障碍与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2015年8月21日,a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输血与被鉴定人目前残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医院对被鉴定人输血存在不规范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医院不规范输血不足以导致溶血反应,也不会引起被鉴定人的残疾。
后续,该鉴定中心又作出1号补充说明,将鉴定意见部分修正为:A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行为中,难以认定医院的输血行为与被鉴定人目前的残障有因果关系。
之后,该鉴定中心又出具2号补充说明,主要内容为:本案被鉴定人李某精神发育迟滞,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心脏病等发生原因复杂,其中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心脏病可明确为先天性因素所致。精神发育迟滞的具体成因,就现有材料和目前医学科学技术的认知能力,尚不能确定输血与精神发育迟滞之间的关联性,A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行为与其目前的精神发育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
经李某申请,2018年8月28日,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李某系精神发育迟滞,符合三级伤残;2018年12月22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根据多份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定参与度为20%。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由某医院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957956元的20%,即191591.2元;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后续,某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经过审理,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血型同型输注。
本案中,李某输注红细胞悬液有供血记录,但无交叉配型试验单,输注血浆二次都是非同型血浆,某医院对李某输血存在不规范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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