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于同一份书面形式上所订立的遗嘱。源于欧洲中世纪的习惯法。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种比较常见的共同遗嘱,那就是夫妻间的共同遗嘱。夫妻间的共同遗嘱以夫妻为订立主体,共同遗嘱的效力以婚姻关系实质存续为前提。那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撤销共同遗嘱而另立新遗嘱,那原本的共同遗嘱是否还有效呢?
案例介绍
陈奶奶与前夫育有一女,多年前陈奶奶在与前夫离婚后,与潘大爷再婚,两人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两人一直共同抚养潘大爷与前妻的两个儿子。
陈奶奶和潘大爷有一处在两人名下的房产,这处房产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陈奶奶与潘大爷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这处房产留给陈奶奶的女儿和潘大爷的两个儿子,三个孩子各占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但是在夫妻共同遗嘱订立后的11年后,陈奶奶立下了声明书,撤销曾和丈夫潘大爷订立的共同遗嘱,并在公证处另立新遗嘱并经公证处公证:
“在我百年归老后,501号房屋我应占的产权份额全部交由女儿小苏一人继承,并指定为小苏个人财产,其他人不得争议。小苏身体不好,如小苏先于我去世,则上述房屋我应占的产权份额全部交由小苏的二个女儿承受……”
2019年陈奶奶去世,陈奶奶的女儿苏女士要求继承陈奶奶留下的二分之一房产,但潘大爷的儿子认为父亲与继母共同订立的遗嘱不仅是对房产继承份额的分配,也是双方达成的共同协议,约定在两人去世之后房屋才能由三人平分,但现在潘大爷还在世,所以三姐弟不能分房屋。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奶奶和潘大爷共同占有的这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其中由陈奶奶占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陈奶奶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苏女士继承,潘大爷与儿子应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继承变更登记手续。潘大爷的儿子提起上诉,当地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遗嘱继承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遗嘱自由,同样的,共同遗嘱以单个人的遗嘱自由为基础,失去这一基础,共同遗嘱的正当性即不复存在。在共同立遗嘱人均健在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因各共同立遗嘱人可以保护其遗嘱利益,故这时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充分保护。基于遗嘱自由原则,单个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另一种情形是,如另一共同遗嘱人已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在生一方变更遗嘱,因已死亡的另一方无法对共同遗嘱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某些情形下将侵害已死亡一方在生时应享有的遗嘱自由,对其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潘大爷仍然在世,被继承人陈奶奶撤销共同遗嘱、订立新遗嘱,本质上是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仅涉及对“上述房屋我应占的产权份额”的处分,因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具备遗嘱无效的任一情形,没有侵害潘大爷的遗嘱自由,故应尊重陈奶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确认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同时,法官提醒,再婚夫妻如果带着各自子女共同组建新的家庭,应当就财产问题提前言明,开诚布公进行协商,如有必要应当通过公证确定各自对财产的处分安排。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应当尊重他人对各自名下财产的处分意愿,法律尊重、保护每一个公民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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