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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把握两点,区分敲诈勒索罪和行使权利

2023-03-24 14:51 17107人阅读

案件情节很简单:2021年,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公诉一起案件,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以举报投诉之名索要一万多元。那么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折射到刑法上就是敲诈勒索罪和行使权利的区分。怎么区分?主要把握两点:

第一,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可以主张的财产性权利,行为人在行使权利,则表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简单说,就是有权利基础。举个没有权利基础而被定罪的案例,比如你给我10万元,不然举报你贪污,那么这就会构成敲诈勒索。

具体到本案,行为人的主张,如果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权利的诉求具有可诉性且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就无从体现。

再者,如果索赔金额超出法定赔偿标准,还有看行为上是否属于恐吓行为,这就涉及到下面第二点。

第二,客观上,行为属于恐吓行为。

具体到本案,投诉、举报行为是否属于恐吓行为?原新闻中,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超:“如果超市不给钱或者不配合的话,方某就以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为由再次要挟。一些超市慑于被处罚或被投诉的风险,就向方某支付了所谓的赔偿款。”这点不敢苟同,个人觉得天津一中院的观点更让人信服:“**等人在向超市索赔的过程中,称超市如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其索赔的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的途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有观点提出说,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应该按照消费者正常行使权利来对待,但请看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这里的用词,是“购买者”,而不是消费者!

或许有人会提出,那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起诉等办法来索赔啊?我要说的是,行政投诉、司法起诉,都是兜底的办法,是在被侵权人以自力解决不了时候才用的办法,自力解决并不违法,“法无禁止则自由”,因此索赔方式合法。

除了索赔方式合法,我要补充的是,要构成恐吓行为,行为效果得是让人产生恐惧心理,单纯从本案的“谈判筹码”来说,投诉、举报能否使人产生恐惧心理,这点有待考察,单纯从处罚后果来说,一般是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等。很多商家愿意给钱,是因为恐惧吗?个人认为,尚未达到恐惧地步,而是在权衡哪种方式造成的损失最小

虽然,对职业打假人行为也不敢苟同,但“不道德不等于不合法”,“人不应该因为不道德的行为而获利”,否则不符合我们价值观。而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有办法解决,那就是,通过行政调解、民事诉讼,执法人员、法官通过确认对方为职业打假人,可以减少赔偿数额,并且在实践中,已经有这样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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