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默示支付工程款条件,默示条件成就,承包人按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
《民 法 总 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 号〗
(2018)最高法民申549号
〖名 称〗
沈阳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抚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判决原文〗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案涉工程造价如何确定。
《民 法 总 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通公司与汽车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约定默示行为方式来表达认可竣工文件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2011年4月27日中通公司(乙方)与汽车城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事宜约定:“双方约定甲方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为45天,即甲方收到乙方工程结算报告及工程结算文件资料后,45天内予以答复并审定完成,且据此按约定额度支付结算工程款。双方约定甲方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文件资料超过45天,而在约定45天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资料和工程结算总值,即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总值自动生效:甲方按此工程结算总值支付工程款。从第46天起为逾期付款,甲方逾期付款按月息2%承担其利息。双方约定,甲方逾期付款超过60天,甲方抵押、出售、转让、拍卖该工程及房屋所得,乙方优先受偿。”在中通公司依约向汽车城公司交付了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后,汽车城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回复,没有提出异议,汽车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此后曾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据此,二审法院对中通公司交付的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予以采信正确。
综上,二审法院依据《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确认结算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在建筑市场,分包是非常普遍现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工程分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分包单位如无相应资质,无论发包方是否同意,分包合同一概无效已成共识。但如分包单位有相应资质,而分包
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的情况屡见不鲜,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转包,在建筑业一直存在不同的说法和认识。针对这点,2017年住建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请示函,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
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确定,阶段验收资料能否作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证据来主张工程款?答案是肯定的。案例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29号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民融公司应否给付中建六局工程款以及工程欠款数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中途退场情况并不少见,退场后关于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经常产生争议。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背景下,按何种标准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成为最关键的争议点。中途退场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偿责任的情形很多,如把这些情形运用到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会让案件胜诉和执行取得更好的效果。一、《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