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法院认为,(1)垂直运输费问题。经查,本案工程采用的是商品砼,如按01定额计取垂直运输费应是商品砼扣减基价20%(即计取80%),对此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涉案2006年5月18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第十一条第36.1项约定:“定额中的建筑超高费及垂直运输费计取50%”。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垂直运输费进行了另行约定。中基公司主张,垂直运输费应是扣减基价20%的基础上再让利50%。根据中基公司的主张,经鉴定部门计算,涉案垂直运输费为“0”。故中基公司的此项主张缺乏合同明确约定及行业交易习惯依据,不符合双方当事人作出的特殊约定。中基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垂直运输费为一次性投入,在工程中途解除后如何计取?司法实践中,垂直运输费作为工程造价组成的一部分,按已完工程造价占总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比较公平。
典型案例
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级:二审
案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豫民终1038号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定额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是整个工程全部完工的费用,定额对于未完工项目如何按比例计算无相关解释,隆兴公司认为应按100%计取,开启公司认为应按60%的比例摊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5栋楼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优惠9%后的全部造价为:4049413.60元系100%计价,结合隆兴公司已完工部分占工程总预算的比例,酌定支持70%,即5栋楼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的计费应为2834589.52元(4049413.60元×70%),该部分费用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定额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原审依据隆兴公司已完工部分占工程总预算的比例,按70%比例计算,开启公司主张应按60%比例计算,但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在建筑市场,分包是非常普遍现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工程分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分包单位如无相应资质,无论发包方是否同意,分包合同一概无效已成共识。但如分包单位有相应资质,而分包
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的情况屡见不鲜,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转包,在建筑业一直存在不同的说法和认识。针对这点,2017年住建部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请示函,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
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确定,阶段验收资料能否作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证据来主张工程款?答案是肯定的。案例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29号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民融公司应否给付中建六局工程款以及工程欠款数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中途退场情况并不少见,退场后关于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经常产生争议。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背景下,按何种标准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成为最关键的争议点。中途退场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偿责任的情形很多,如把这些情形运用到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会让案件胜诉和执行取得更好的效果。一、《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咨询
图文
知识14092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683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4246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706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6586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