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在妹妹的见证下由妹夫代书立下遗嘱,让儿子多分得遗产。女儿们知道后将儿子诉至法院,以见证人是近亲属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要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并按照法定继承继承遗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裁判要旨
法律虽然规定了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但该规定并未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近亲属作为第二继承人并不必然导致与待处分财产存在利益上的关系,自然也不会影响到代书人或见证人的公平性。
基本案情
吴某某和于某珍二人有四个孩子吴某1、吴某2、吴某3和吴某4。吴某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一处,系吴某某和于某珍于1998年通过公房出售的方式购得。后吴某某和于某珍相继去世。
于某珍于2012年11月23日订立了代书遗嘱一份,遗嘱称让其放心不下的是尚未成家的小儿子吴某4,待其百年之后,将其和老伴吴某某的房屋属于于某珍的百分之五十以及老伴走后其所继承的五分之一部分,全部留给小儿吴某4,其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于某珍在该遗嘱上签字,见证人于某1、于某2、张某、葛某、刘某在遗嘱上签字,代书人为张某。于某珍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及代某签名未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中于某1、于某2为于某珍的亲妹妹,张某为于某2的丈夫,葛某、刘某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立遗嘱当天葛某去晚了,到于某珍住处时遗嘱已经书写完成,其余四人已经签字并按了手印。葛某跟于某珍确认了遗嘱的内容,于某珍表示认可,其在看了房产证和身份证之后,就签了名。
吴某1、吴某2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于某珍的近亲属,其间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某某和于某珍遗留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及银行存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并未对其金钱遗产立有遗嘱,故对金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均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于某珍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诉争遗嘱属代书遗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涉案遗嘱只要有合法的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即可认定为合法有效。
关于代书人、见证人是否系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利害关系人应理解为利益上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包括直接利害关系,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具有血缘身份上的关系,如近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间接利害关系,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近亲属关系,但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实务中,遗嘱通常是由亲戚朋友代为代书或见证,比如本案便是由于某珍的姊妹于某1、于某2见证、妹夫张某代书,显然存在近亲属关系,但这种亲密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与待处分财产存在利益上的关系,进而影响到代书人或见证人的公正性,故于淑珍的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于淑珍的妹夫自然可以作为代书人代书遗嘱,故本案遗嘱代书人符合法律规定。葛某、刘某在见证人处签字,其二人虽未见证遗嘱签订的全过程,但葛某当庭作证称就遗嘱内容询问了于淑珍,于淑珍对遗嘱内容无异议,葛某遂在遗嘱上签字。该事实进一步佐证了遗嘱系于淑珍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涉案遗嘱由代书人代书,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故涉案遗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于淑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产由吴某4继承70%份额,由吴某1、吴某2、吴某3各继承10%份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彬、陈某益共同经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某广场的某某商行,并持有深圳市罗湖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为卷烟零售,供货单位为深圳市烟草公司。2017年至案发,二被告人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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