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灰盒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产融合创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执行案》【(2023)京执复29号】
裁判要旨:本案仲裁裁决主文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即“全部会计账簿”已是明确具体的内容,该仲裁裁决并非不具有可执行性。执行法院应结合仲裁裁决论述,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相关会计准则、生活常识等情况、必要时可征询仲裁机构及专业人士意见,对被执行人提供查阅的会计账簿的完整性及真实性作出判断,原执行法院认定“在仲裁裁决未对‘全部会计账簿’的名录进行确定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是否符合裁决确定的标的物内容,从而驳回申请人对该事项执行申请,显属不当。
案例索引:《灰盒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产融合创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执行案》【(2023)京执复29号】
争议焦点:有关裁决主文要求公司提供“全部会计账簿”供股东查阅的判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裁判意见:北京高院认为,结合本案所涉诉讼请求及仲裁裁决主文,该行为执行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即“全部会计账簿”已是明确具体的内容,该仲裁裁决并非不具有可执行性。执行法院应结合仲裁裁决论述,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相关会计准则、生活常识等情况、必要时可征询仲裁机构及专业人士意见,对被执行人灰盒子公司提供查阅的会计账簿的完整性及真实性作出判断,再视审查结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北京一中院认定“在仲裁裁决未对‘全部会计账簿’的名录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由于缺少账簿名录进行比对,本院在执行中对灰盒子公司提供查阅的会计账簿亦无法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裁决确定的标的物内容,故0602号裁决的第(二)项裁决内容属于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进而驳回产融合创中心对于0602号裁决第(二)项的执行申请,显属不当。综上,北京一中院(2022)京01执50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结果应予纠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彬、陈某益共同经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某广场的某某商行,并持有深圳市罗湖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为卷烟零售,供货单位为深圳市烟草公司。2017年至案发,二被告人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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