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2日9时01分许,被告叶×荣驾驶粤L7××××号小型轿车在惠州市惠阳区,与黄××驾驶的粤LQ××××号小型轿车以及叶××驾驶的粤L0××××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所有的粤LQ××××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阳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荣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叶××无责任。粤L7××××号小型轿车(原车牌号为粤BJ××××)的所有人为被告叶×豪,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保险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并且未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属于肇事逃逸。
事故发生后,叶××于2021年1月16日委托广州市××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LQ××××号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广州市××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穗华价估(惠州)[202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粤LQ××××号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为8974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4500元。太平保险不服评估结论申请重新评估,本院根据其申请,依法委托惠州×××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明正价评字[2021]第××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粤LQ××××号小型轿车修理项目费用为5800元、换件项目费用为69050元、残值200元,车辆损失价格共计74650元。太平保险支付鉴定费4500元。另查明:一、事故后,原告支付了拖车费404元。二、本次事故造成叶××驾驶的粤L0××××号小型客车损坏,平安保险对该车定损为2000元,并于2021年4月20日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支付给叶××。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平安保险应否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平安保险主张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年版)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1点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名,投保人声明载明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以及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约束力。平安保险主张商业险免赔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争议焦点部分裁判结果:对于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宋××承担。
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虽然涉案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但违反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年版)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1点约定,保险人免赔。最后法院判决对于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宋××承担。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各位车主无需惊慌,按规定及时采取救援、救助措施履行应尽义务,如果做出遗弃或者逃逸等行为,自己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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