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被告当庭作虚假陈述,称其所借款项为日元,该行为最终得到法律的严惩。
经过了解得知,原来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纪某与被告王某、徐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和2010年,被告王某分两次向原告纪某合计借款20万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讼来院。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徐某一开始称对借款毫不知情,企图逃避责任。后经审理,被告王某承认上述借款属实,徐某看情形不对,随即当庭陈述借款20万元不是人民币,而是日元,故还款应当按照日元结算。
经调查了解,双方借款并无日元交易证据,且双方也没有按照日元交易的习惯,更何况被告王某承认上述款系系用于其在国内做生意,用日元交易显然违反常理。经承办法官追问细节,并当庭释明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后,徐某承认了其作了虚假陈述。承办法官在告知其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后,依法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主观上应诚实和善意,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不得误导和欺骗法庭,这是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与当事人履行真实陈述义务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禁止虚假陈述为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义务上的形态来说,禁止虚假陈述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履行陈述真实义务。法官在这里提醒诉讼参与人,要诚信做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或者作陈述时,应当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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