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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律师丨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一定合法?

2023-07-06 14:14 307人阅读


       如果有人仲裁你的公司,你能不能全身而退?(五)



      员工已经连续多日没来上班,既不请假,也不按照要求到岗,公司可以辞退他吧?



“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而在医疗期满后,法律对患病职工的“休假”保护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与患病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后未到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特殊规定?能否以劳动者旷工为由直接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刘某入职某快递驿站,从事配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为2020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配送站区路线调整,刘某多次因不服从工作安排受过处分。2018年5月22日,刘某向快递驿站提交病假条,休病假至5月31日。其后,刘某未再向快递驿站提交病假条,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其间快递驿站采取向刘某发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通过快递发送返岗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催告其返岗上班或履行请病假手续,但刘某均未予以回应。2018年7月19日,快递驿站以刘某自2018年6月1日起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以手机短信和快递的方式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当天,刘某向快递驿站快递寄出了多份病假条,称自己一直休病假无法履行请病假手续,且期间曾打电话向配送站站长请假且获得了批准。快递驿站对其主张不予认可。随后刘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快递驿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审理结果: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意见

本案中,刘某虽主张一直休病假无法履行请假手续,但从其提交的病假条来看,其休病假的原因均为“腰肌筋膜炎”“下肢水肿待查”,且只是门诊治疗并未住院,其完全可以按照快递驿站规章制度的要求向公司提交或寄送病假条,或向上级发送手机短信确认请假获得批准,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口头请假获得批准;其虽主张未收到快递驿站催告返岗的多条手机短信,亦未收到快递驿站手机短信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当庭提交的手机上确有短信显示有该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信息;其虽认可催告返岗通知发送的电子邮箱为其所有,但主张其入职后一直不使用该邮箱;其称未收到快递驿站发出的催告返岗的快递,并否认居住在该快递所填写的地址,但按照同样地址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却被刘某签收,且其本人寄送病假条所填写的寄出地址与催告返岗的快递寄送地址一致。庭审中,刘某多有不实陈述,其相关主张难以采信,快递驿站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故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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