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胜诉即正义么?
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一个国企员工和公司(国企)之间用“收据”体现的借贷案件。
一审胜诉。
二审驳回起诉。
作为原告代理人,我全程经历了这件案件的起伏和跌宕,更经历了类似好莱坞颁奖的“正义乌龙”。
我们知道被告没有还钱,被告也知道自己没有还钱,法官也知道被告没有还钱,但是最后的正义却没有用我们希望的方式来实现。
胜诉即正义么?
在诉讼中法律事实大于客观事实,可是那些没有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事实呢?那些占有优势地位而任意扭曲的客观事实呢?他们如何用自己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二 个案正义的缺失是法治的必要成本么?
这周最动人心魄,最跌宕起伏的法治事件是“鸿茅药酒”事件,一个“个案正义”通过非正常方式实现的案件。
法律谚语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个案本应该按照司法的规程逐步来推进,但是公权力和司法权力一样被滥用,而且是我们看得见而且触摸到的方式,而我们在这样的为实现某个“个案正义”面前无能为力。
作为“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的律师,在越来越多的法治参与过程中,觉得角色逐渐在模糊。
虽然,个案正义的缺失是法治得以顺利运行的成本。
但,应该牺牲掉谁的个案正义来实现司法的大团结?
三 何为正义的实现?
昨天赴沪参加论坛,而最高院的一位法官的一个观点引起了我们的思考,他说:看一个地方政府的的治理程度,一个是看法制办主任,一个是看行政庭庭长,这两个人的决策和魄力代表了政府的水平。
虽然,这不是关于正义实现最直接的途径,但它映射出司法代表了社会最后的防线。
而裁判者,是这个防线最后的良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换句话说,不是每个案件的双方都能实现自己的公平正义,有胜诉必然有败诉,但是让每个人在案件中通过程序和实体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考验一个裁判者水平的最高指标,也是正义实现最好的途径,司法需要息诉服判,民众也需要有这样的看得见的正义。
案上一点墨,民间千滴血!
慎诉,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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