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中,张某为赵1、赵2、赵3三姐妹的继母。1991年底,赵氏三姐妹的生父赵某在公转私政策中购买101号房屋,但在支付购房款几天后去世,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张某与赵氏三姐妹签订协议,对101号房屋进行分割。不久后,赵1去世。
2013年,张某在赵2、赵3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101号房屋进行了楼房置换。2021年,赵2、赵3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产,但因张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赵2、赵3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赵2、赵3来到家理寻求帮助。
办案策略:
家理律师认为张某与赵氏三姐妹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代理赵2、赵3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主张本案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使适用诉讼时效,亦未超过20年诉讼时效之规定。
法院认同家理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赵2、赵3享有置换后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两位当事人对家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案件结果都非常满意,特赠送锦旗以示谢意。
律师点评:
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办案思路和诉讼方案,对案件结果影响甚大。法官是案件的中立者,通常只会就原、被告双方的观点进行审理。因此,制定什么样的诉讼方案、提出怎样的主张,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思维,甚至能够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见,选择专业领域的律师,制定最佳的诉讼方案,这样才能真正的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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