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因此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认定的金额为“6万——40万,“数额巨大”的认定金额为“100万——1500万。超过1500万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职务侵占罪中的处罚
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职务侵占罪中“职务”的认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具有的职务便利,侵占本该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在事务中如何区别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要从当事人是否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财物。如果行为人通过表见代理方式侵占财物的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最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故有必要对此两个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厘清争议,准确认定犯罪。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分。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实质上是行为人基于其所具有的工作职责权限,从而享有能够对本单位的财物予以占有、处分的“优势条件”。“利用职务便利”不等于“利用工作便利”从而不当扩大入罪标准。“工作便利”一词作为法律概念曾出现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将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等同。但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并未再保留工作便利这一概念,仅表述了职务便利,可见二者在语义上定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等同。
“工作便利”应为“职务便利”的上位概念,“工作”比“职务”的内涵更为丰富,但是“职务”体现出的是行为人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其工作的便利性更加明显和突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该采取双重标准,即“身份”+“材料”。具体来说是行为人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方式,应该是不仅利用了其具有的工作身份,也应该能够提供出由单位出具的某些证明材料,如盖有公章的合同、收据等。反之,如果行为人单凭自己的工作身份结合其他手段即将财物据为己有,应该考虑其行为是否更加符合其他犯罪的特征,如诈骗罪、盗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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