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未返还给劳动者应当如何处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范围?劳动者能否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成都A公司
2018年6月5日,张某到A公司入职工作。入职后,A公司提供了事先拟定的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并要求张某签字确认。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6月5日到2021年6月5日,职位为市场营销专员;该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报酬为5000元每月,并申明张某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用人单位应当为张某缴纳的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费用,张某不能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并且离职后也不得因社会保险问题向单位主张权利。张某阅读《劳动合同》后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因公司未签字盖章,张某将合同返还给了公司并留存。2019年2月7日,张某因自身原因向单位提出离职。
2019年3月5日,张某申请仲裁,主张A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2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张某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A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免除其缴纳社会保险义务是违法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并且用人单位仅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交给劳动者,应当视为未签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驳回张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的仲裁请求。
【裁决理由】
《劳动合同法》是部分条款无效而非全部无效,并且《劳动合同法》部分无效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
【注: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不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离职后亦不得因社会保险问题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等条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同时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在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情况下,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由劳动者自执一份,如公司不返还劳动合同,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工作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反映,要求返还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二倍工资主张范围从入职一个月后开始起算到一年为止,可主张11个月二倍工资,入职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并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合同无效不能当然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以此为理由主张二倍工资于法无据。
案件回顾赵某,于2016年4月29日入职A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2017年9月30日,A公司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A公司以赵某严重违反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赵某认为自己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A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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