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房产并未实际过户到子女名下。那么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任何一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将原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按照本法条,如果夫妻离婚时的赠与没有完成过户或者交付,就不属于完成了赠与,赠与人是享有撤销权的。这一法条讲的是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限制,那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给子女,算一份赠与合同吗?可以依据186条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吗?
这就要从离婚协议的性质讲起,实际上,《离婚协议书》兼具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应区别于单纯的赠与合同。协议中关于将房产赠与给双方子女的条款,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此时,在离婚协议中,该赠与条款系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条款共同组成完整的离婚协议,各条款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婚姻关系问题的方案,不能将其中某一条款与其他条款割裂开。
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具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一方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不适用《民法典》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离婚后一方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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