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想投资品牌连锁便利店挣钱,但入股后,却发现该店即将被强制关闭,投资人能否要回投资款?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杜某及案外人李某签订《入股协议》,入股被告现经营的某品牌连锁便利店。《入股协议》约定,原告王某及案外人李某各出资15万元,王某持有店铺34%股份,李某持有店铺27%股份,被告杨某、杜某持有店铺39%股份。当天,王某即向指定账户转入资金10万元。
然而,王某没想到的是,签订合同的前一天(8月15日),该便利店因不服从某品牌连锁便利店总公司统一管理,已先后四次被下达劝退通知及停止加盟授权通告。8月17日,总公司再次下达劝退通知及通告,但合同签订时,被告杨某、杜某未将以上通知及公告告知原告王某。因投资的店铺被强制闭店,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杜某返还投资款。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入股涉案店铺是基于被告杨某、杜某与某品牌连锁便利店公司合作的事实,但被告不服从公司管理,未执行统一运营模式,被品牌连锁公司劝退并停止加盟授权,《入股协议》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隐瞒上述重要事实,明知该便利店已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协议,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被告杨某、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依诚信原则,一方对另一方在协商、谈判中实施的行为已然产生了合理信赖,另一方则相应产生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如果当事人在该阶段实施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使对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缔约过失责任即成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入股协议的目的,就是要参与品牌便利店经营,并为此支付投资款10万元,但被告明知便利店已被劝退并停止加盟授权,却隐瞒该重要事实继续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令返还原告投资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男子在鱼塘垂钓,抽拉鱼竿时鱼竿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其近亲属将供电公司、鱼塘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死者触电身亡的责任需要谁来承担? 李某和其亲友相约来到王某的鱼塘准备钓鱼
基本案情 “隔辈带娃”到底是一种情感上的需要,还是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儿子儿媳闹离婚,老人向他们索要抚养两个孙女的费用,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带孙费”引发的纠纷。 2015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朱某某、左
基本案情 “隔辈带娃”到底是一种情感上的需要,还是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儿子儿媳闹离婚,老人向他们索要抚养两个孙女的费用,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带孙费”引发的纠纷。 2015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朱某某、左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出现考核不合格甚至是不胜任工作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基本案情 2016年,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研究员,双方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入职之初,甲公司即向其送
前言 与邻为善、邻里互助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重要体现。本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坚守法律底线,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明确自愿为小区购买游乐设施的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6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