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法官加班骑车回家掉坑,算工伤吗?法院如何判决?(附相关法规)

2023-12-07 14:46 345人阅读

高清水系河北某县法院法官,因为加班掉坑,不服工伤认定打到二审。

    2018年328日晚上11时许,高清水在单位加班完毕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
第二天,高清水曾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
   2019年34日,高清水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2019年3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高清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应属工伤,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
理由如下:
   2018年328日晚11时许,我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自行车前轮驶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致使左上中切牙脱落。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单位也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我经济损失5000元。
   事发第二天,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认为我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对该法律规定理解错误。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社局答辩: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更没有提供符合其他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对其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程序全法,适用法律法规得当。
   单位(蔚县法院)意见:高清水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掉坑摔伤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人社局不认工伤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高清水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事实认定方面,高清水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高清水认为系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其虽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情况说明,但该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不属于上述行政主体,更不具有直接认定当事方责任的职权人社局认为不能证实高清水发生的系交通事故及承担非主要责任,事实认定清楚。
  高清水不报,提起上诉我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不承担事故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高清水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9313日受理,此时高清水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以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高清水虽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说明》,拟证明在事故中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但该《情况说明》《说明》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对高清水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07行终33号(当事人系化名)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1分钟提问,最快3分钟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6540 今日律师解答31888
推荐中
首页 > 律师文集 > 法律常识 > 法官加班骑车回家掉坑,算工伤吗?法院如何判决?(附相关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5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

(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