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依据刑法第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是五年起步,最高无期徒刑。如果有组织未成年的行为属于加重行为,一般为十年起步。但是在组织的时候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并不进行吸收,而是进行数罪并罚。 至于具体解释什么叫做组织卖淫,就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关于组织卖淫的无罪及罪轻的辩护点就是第一主观明知认定比较困难。因为卖淫类案件里面明知是必要条件,就是没有明知不构成卖淫类案件。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办理案件过程中证明除了口供外证明明知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接触的案件中,公安机关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明知的情况不在少数。第二是卖淫人数认定困难。卖淫人数是卖淫类案件的主要认定,不够三人不够犯罪,不够十人不够严重。但是卖淫类犯罪的案发主要通过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而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卖淫人员往往有限,后续其他人员能不能认定为卖淫人员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三就是组织卖淫界定比较困难。首先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差别。基于现在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的应用,产生了卖淫规模扩大化、卖淫模式去场所化、卖淫组织松散化等新特征,所以给是不是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了困难。第四就是协助组织卖淫和组织卖淫的区别,实际上从罪名上就可以看出来,协助组织卖淫量刑比较轻,实际上在辩护过程中,除了跑不了的主犯基本都是往协助组织卖淫的方向辩护。但是在实际案件中,组织卖淫类犯罪一般表现为共同犯罪,经常是分工明确的团伙作案,包括策划、出资的组织者,统筹日常事务管理、安排具体卖淫活动的现场负责人,还有听令行事的具体执行人和使犯罪活动更为隐蔽、便利的协助者。所以这些策划、出资的组织者、现场负责人、具体执行人及协助者如何定性就是辩护的主要方向。
最后简单说下量刑,组织卖淫罪量刑就是五年起步,最高无期。构成组织三人以上就是5年起步。但是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以上情节的就是十年起步。同时卖淫次数也是量刑的酌定考虑情节。
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属于近几年的高发罪名。交通肇事罪是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量刑最高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关于无罪的辩护的点,总结一下基本上有三点,但是不是
虚假宣传有很多种方式,现在就关于虚假宣传市政规划的部分进行讨论。首先虚假宣传属于房屋买卖纠纷里比较常见的纠纷。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很多,说个最常见的就是学区房或者医院,规划等内容进行宣传,然后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一类纠纷。首先第一个问题能不能
危险驾驶罪是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
寻衅滋事罪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敲诈勒索罪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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