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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归谁?

2023-12-20 10:17 194人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欲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勘查,签出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村民即可获得该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中四位原告是否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直接影响到动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而关于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总结如下:

(一)动迁补偿款的内容认定

宅基地上房屋的动迁补偿款,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其主要内容应严格按照涉案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来确定。除地上物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外,还存在搬家补偿款、安置过渡费、拆迁奖励费、合同签约奖等。

(二)动迁补偿款的归属认定

1.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认定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屋为不动产,所以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其中最重要的为系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中的核定人员名单,当事人可以依次被确认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享受系争房屋拆迁补偿。

一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由各所有权人均等分割,地上物的补偿归属于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就如上述案例,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为房屋各所有权人均分,继承部分可另案处理。

2.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宅基地上房屋的动迁补偿款由系争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数个所有权人共同共有,则动迁补偿款在分割时也适用对共同财产分割的认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在分割宅基地上房屋的动迁补偿款时,应考虑依据各所有权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确定享有相应共有物份额。就如上述案例中,地上物补偿款在各所有权人均分的基础上,房屋建造时为成年人的所有权人由于对系争房屋具有主要贡献,予以多分,当时为未成年人的适当予以少分。

3、居住状况、照顾老人等

除了上述对房屋所有权人和对共有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动迁补偿款分割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搬家补偿款、安置过渡费、拆迁奖励费、合同签约奖等一般应按户计算均等分割,其他补偿款可遵循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原则进行分割。

占永杰律师提示

第一,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保管好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确保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时能有理有据。

第二,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款的内容一般会依照例如《宅基房屋搬迁安置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合同的约定,因此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事项组织证据和材料,包括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情况(例如建房时出资、出力)、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和房屋居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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