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之词,源于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纳徵礼可谓是六礼中的关键,《仪礼·士昏礼》有云:“徵,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即便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却会出现各种法律条文无法都覆盖的生活细节,那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具体是如何判决的,今天程律师在文章中对此进行讨论。
首先,程律师收到咨询最多的就是,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却常年生活一起,甚至已经育有子女,那这个是否符合退还的条件?根据诉讼经验,这个情况,仍然符合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应当返还,但并非简单的全部返还,而是考虑同居时间、孩子年龄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没有孩子的话,返还比例在70%以上,若女方曾经有过流产情况的,50-70%左右的范围,若已经育有孩子的,则30-70%的区间范围。
其次,还有一种情况是结婚了,但实际上没有同居,或者同居时间甚短,双方感情不合进入诉讼了,那这个情况是否需要返还,我们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也就是说没有同居当然符合退还条件,但同居了几天、几个月这种情况呢,法律没规定是不是就不用退了呢,司法实践中如此短时间的同居基本也是需要退还部分,但这个比例就会比较低,基本在30-40%以下。
其三,关于改口费、见面钱等能否作为彩礼范畴进行主张呢,一般来说这些钱法院并不纳入彩礼范围进行处理了。
当然了,生活中还有各种其他情况,也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和程律师交流,今天我们分析的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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