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案件→有无协议管辖→有→是否有效→有效→协议管辖效力优于法定管辖。
2、无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标准:协议不明确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法定管辖→确定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辖→有无约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无→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4、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合同履行地法院。
6、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7、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未实际履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地法院。
8、判断是否有协议管辖,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或若发生争议,协商,协商不成)。
9、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1、无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标准:协议不明确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法定管辖→确定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12、法定管辖→有无约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无→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13、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14、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合同履行地法院。
就目前所承办的刑案来看,诈骗罪是非常常见的一类罪名,在诈骗罪之下,比较常见的一类系因借贷引发的诈骗类型,这类案件与其他诈骗类型有所不同,特点在于:构罪的界限不明确,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可左可右。就拿我刚刚办结的一起涉嫌诈骗500万的某案件来说,
最近因公安部门开展“长城2号”、“云剑-2020”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设网络赌场犯罪等,在典型的网络犯罪被抓的嫌疑人之外,还有一大批“边缘”犯罪人员被抓。之所以把这些人定义为“边缘”,是因为很多人在被抓时都还没意识到
实践中,一般如果公安去外地执行拘留、逮捕等行动时,都会提前通知当地警方予以配合,因当地警方更熟悉当地情况,包括方言、地理状况、当地风俗等,对抓捕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协助。 但尽管实践中都是如此操作的,但在新的《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因为我比较讨厌开车,所以打车成了日常需求。一般情况下我上车就睡觉,直达目的地。但有时候我一说去某某看守所,有些网约车司机就会非常好奇,根本不想给我睡觉的机会,总是要找一些不是问题的问题来问问我(或者考考我)。完了还要我讲讲看守所的奇闻趣事,
取保候审之后就没事了吗?有些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后认为遵守取保期间的规定,不再犯事就没问题了,以为就不会被起诉了。这是个误区,侦查阶段取保了,当然有可能还会被起诉的。不捕直诉案例也是有的,虽然比起取保后直接结案或不了了之的数量比例,不捕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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