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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认定

2023-12-28 20:46 268人阅读

质量检验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超出约定的质量异议期或者在合理的期间内未发出通知,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将直接影响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

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间,根据民法典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应当按照通常程序从速检验其受领的标的物。一般根据买受人的心理以及生活常理,该类表面瑕疵的合理检验期间相对较短,往往为收货当时或收货后的短期内。第二,对于设备、原料类的买卖标的物,必须以使用为前提才能知道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相对的质量检验合理期间要较表面瑕疵长许多。设备原料类的标的物可以参考各行业协会质保期限的限制,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使用情况、生产情况、易损件的消耗情况等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间,一般要几个月,甚至1年以上。但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法律也规定一般货物的质量异议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而且经过两年,一般货物的质量问题应当也会有所表现。

法律实务中对检验合理期间的把握较难达成一致。有些一概不考虑合理期间,机械地适用两年异议期,只要买受人在两年内提出质量异议,均对质量问题进一步审查,导致鉴定程序过多使用,不利于审判效率和市场交易的稳定而有些则滥用合理期,只要买受人收到货物短期内未反映质量问题,就视为质量合格,这对买受人的权利保护不利。笔者认为,法官在审判中应当敢于适用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需要法官对“合理期间”进行综合认定,既不让真正有问题的产品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也不能让买受人滥用质量异议抗辩权,否则不利于交易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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