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超出约定的质量异议期或者在合理的期间内未发出通知,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将直接影响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
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间,根据民法典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应当按照通常程序从速检验其受领的标的物。一般根据买受人的心理以及生活常理,该类表面瑕疵的合理检验期间相对较短,往往为收货当时或收货后的短期内。第二,对于设备、原料类的买卖标的物,必须以使用为前提才能知道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相对的质量检验合理期间要较表面瑕疵长许多。设备原料类的标的物可以参考各行业协会质保期限的限制,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使用情况、生产情况、易损件的消耗情况等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间,一般要几个月,甚至1年以上。但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法律也规定一般货物的质量异议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而且经过两年,一般货物的质量问题应当也会有所表现。
法律实务中对检验合理期间的把握较难达成一致。有些一概不考虑合理期间,机械地适用两年异议期,只要买受人在两年内提出质量异议,均对质量问题进一步审查,导致鉴定程序过多使用,不利于审判效率和市场交易的稳定而有些则滥用合理期,只要买受人收到货物短期内未反映质量问题,就视为质量合格,这对买受人的权利保护不利。笔者认为,法官在审判中应当敢于适用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需要法官对“合理期间”进行综合认定,既不让真正有问题的产品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也不能让买受人滥用质量异议抗辩权,否则不利于交易的稳定。
感情应当是美好的,而非牟利的工具。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花费从性质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恋爱赠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范畴;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从法律层面上。1.通常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彩礼返还案件中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调岗降薪时,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变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调岗调薪一般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但是,如果双方事先就调岗调薪的适用情形、幅度进行了明确约定,则一旦符合约定的条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明文规定债务加入,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加入的正确认定仍存有争议,因而厘清债务加入的构成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
从目前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相关案件情况来看,实践中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大多属于网络直播合作的非典型商务合作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这类合同绝大多数约定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或者其计算方法,且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数额巨大,动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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