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某三甲医院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案例分析
一、产妇张某于2017年2月21日到某三甲医院待产,入院诊断:宫内孕40周,头位,临产,胎心检查142次/分,再生产过程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12:20新生儿娩出,阿氏评分一分钟,五分钟均为1分(心率),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抢救无效,于14:50左右死亡。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请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卫计局委托尸检,北钢医院病理科对此案做出尸检报告,确定新生儿死亡原因为:胎盘成熟度三级,脐带发育较短,新生儿羊水吸入性症呼吸循环衰竭。
二、患者家属与某三甲医院根据死亡原因协商赔偿未果,经患者家属介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旁听本代理人代理的另外一起黑龙江医学院附属医院致患者死亡案件时,经过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家属委托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此案代理,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服务团队专业律师根据合同约定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指导其收集证据,向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查明医院对新生儿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患者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中心进行鉴定,2018年7月26日召开医患双方参加的司法鉴定听证会,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安排专家辅助人陪同患者家属参加并做出专业陈述意见,鉴定意见书认定:齐齐哈尔市某三甲医院对产妇接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具有主要因果关系。具体过错为辅助检查不充分的,产程观察不足,出现异常情况处置不到位,抢救准备不足等过错。鉴定意见书做出后,医患双方均无异议,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书做出判决,按照损失总额的80%判令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在法定上诉其内,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
三、本案代理成功的几点体会
1,新生儿死亡后进行尸检,确定了新生儿死亡原因,是认定医院责任的关键性证据。如果家属不同意尸检,死亡原因就无法查明,鉴定机构或许会退回鉴定,此结果对患者不利。再次提醒患者家属,患者死亡后,如果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应当进行尸检。
2,司法鉴定环节决定案件成败。本案辽宁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具有医学背景的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同时,聘请具有妇产科专业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分析病案,撰写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患方陈述意见书,并请专家辅助人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进行专业陈述。患方的诸多观点,得道鉴定专家的认同并在鉴定意见书中得以提现。
3,鉴定机构选择在黑龙江省以外的北京,对患者一方相对有利,可以适当减少三甲医院对鉴定机构的某种影响力,鉴定意见得以公正。
4,北京法院司法科学技术鉴定证据中心的专业能力是鉴定意见最终客观公正的保证,鉴定意见做出后,医患双方均无异议,进一步认证鉴定机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故此,凡是涉及相对复杂的医疗损害案件,建议患者医方申请北京等鉴定机构鉴定会更加稳妥。
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未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及私自启封病历的法律责任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22日,张某臣至鞍山某中医院住院治疗,于6月30日死亡,共计住院8天。诊断为肾衰、肾功能异常、泌尿道感染、吸入性肺炎、急性肾衰竭、代谢性酸中
刘某某足月妊娠到沈阳市妇婴医院生产,由于医院对产程观察不仔细,出现胎儿窘迫处置不得当致使新生儿出生后一分钟阿氏评分1分,造成严重脑损伤,目前仍然在医院治疗中,产妇产后大出血而切除子宫的损害后果。二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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