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实务中,常会因各种原因,导致判决无法对离婚诉讼当事双方的财产在离婚判决中一并处理,那么,作为当事双方,在离婚判决中,各方关于主张婚内财产分割的纠纷中,对于时效的问题处理,探讨如下:
答:可以
答: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答: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离婚时发现,或未发现的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值得关注的是:这里的对请求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并未设定时间的限制,没有对诉讼时效的明确规定,实务中,一方发现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可以随时提请主张分割。
答: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再者: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在物权的归属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不会因为时间改变性质,而成为一人所有。
最后,从立法的意图来看,我国民法趋向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在实务操作中,如果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会导致隐匿财产方最终获得实质的权益。对于实际占有或控制人成为现实利益的获得者。
答: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适用20年的最长保护时效的规范。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各项权利主张的难度、成本也会相对较高。正如法谚所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簿上睡觉的人”。
及时、尽早主张自己权益,是律师给当事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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