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常见的一种罪名,特别在新冠疫情期间,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比比皆是,那么孰是真诈骗孰是市场风险,罪与非罪如何认定亦是法律人经常碰到需要论证的,本人因最近接触一个该罪名的侦查阶段介入,且简要试论一下该罪名。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合同诈骗罪主要指双方在签订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在签订和履行中签约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行为人实施的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活动,通过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做出财产处分的,该经济利益并非签约人正常地履行合同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一般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行为类型,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
(2)是否签订虚假合同、使用虚假担保;
(3)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4)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6)取得财物后的主要处置情况;
(7)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合同诈骗罪是结果犯,一般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以诈骗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为既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检例第91号合同诈骗罪案例中,指导意义在于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
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
注重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0月发布的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通知中: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追究认定中,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避免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风险被随意冠以犯罪论处,相关司法意见是严格把握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既要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又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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