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周女士与刘先生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对双方的了解,婚后矛盾不断,2019年,双方协商后签订离婚协议,但协议签订完毕后刘先生即失联,经周女士与其家人多方联系均未果。
2021年周女士欲起诉离婚,后委托我所代理该案,接受周女士委托后,律所指派胡律师负责承办本案。
委托人周女士与刘先生因婚前缺乏对对方的了解,导致婚后矛盾不断,结婚一年后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但尚未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刘先生即失联,周女士无奈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2021年上半年,周女士已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未到庭,不能确认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驳回了周女士的离婚诉请。周女士后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予离婚。
本案的焦点为:双方是否符合判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与当事人沟通确认,律师意见如下: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应当判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当中,虽然是第二次起诉,但是第二次起诉并非判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为确保第二次起诉请求离婚被法院支持,律师建议周女士先作为配偶走特别程序宣告刘先生失踪,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宣告失踪人刘某自2019年失联,2020年,申请人周女士向派出所报警登记此情况,且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采集了其父母血样入库进行DNA比对,至开庭之日,大数据平台未发现刘某轨迹。人民法院经公告三个月后刘某仍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宣告刘某失踪,并指定刘某的父母为其财产代管人。
法院认为,现周女士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因刘某已被宣告失踪,双方之间的夫妻义务无法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周女士与刘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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