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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法丨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一方拿出遗嘱,如何解决此纠纷?

2024-02-23 16:45 302人阅读


01基本案情

A(男)和小B(女)是兄妹关系,双方父母先后去世后(父亲先去世,母亲后去世),小A拿出母亲遗嘱,小B不知情,因遗嘱内容涉及房产、银行存款、现金、安葬费与抚恤金、医保费,金额较大,且倾向于小A。为避免纠纷,小A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与小B沟通遗嘱事宜并请求对母亲遗嘱内容履行,确定兄妹不动产份额,尽快进行财产交接。

 

 

 

 

02律师办案

我所肖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沟通小A,整理对其有利证据资料,进行法律分析,确定好调解思路和方案后,与小B展开多轮调解。

 

 

 

03办案思路

本案是非诉案件,又比较特殊,为涉及家庭情感的财产纠纷。如果想要达到调解目的,就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调解上,而涉及的标的额比较大、种类多,有不动产、银行存款、现金、安葬费与抚恤金、医保费,调解难度比较大,需要做足准备工作,预测问题点,以及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态度调整方案,尽量在合法基础上,合情合理调解,就需要确定一下几个方面:

 

1、遗嘱内容真实性需确认,需要了解小A母亲撰写此份遗嘱的前因后果,确定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需确定遗嘱内容中所涉遗产内容及分配决定,合法性分析,安葬费与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3、需确定遗嘱以何种合法合理方式告知小B,避免矛盾和冲突。

 

4、需了解双方态度,针对双方考虑的点,制作调解方案,利弊分析,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5、需确保双方履行调解协议,避免诉讼,达调解解决纠纷目的。

 

 

 

04本案结果

 

 

首先,遗嘱原件非常重要,如对自书遗嘱有异议,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认其真实性。本案小A提供了由母亲本人亲笔书写遗嘱的证据,在调解中不仅给小B看了遗嘱原件,也看了相关证据,证明力较高,小B有理由相信其真实性。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异议人的主张进行笔迹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

 

但是,实践中也有不少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其次,遗嘱中涉及的安葬费与抚恤金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是在自然人死亡后才发生的,因此它们并不属于遗产,具体来说,丧葬费和抚恤金是由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支付给其近亲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

 

最后,遗嘱中所涉及不动产份额过户程序比较特殊,继承人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因为非诉阶段当事人主要的目的是双方认不动产份额,以及其余财产进行交接,因此在本次调解协议中,仅进行了份额的确认,并根据双方意思自治,对不动产内物件进行了分配。后续如双方出租此不动产,对其受益也可以按不动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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