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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四问”(二) ——能不能不起诉?

2024-02-25 11:30 601人阅读

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尤其是涉嫌相对轻罪的案件中,嫌疑人及其家属都非常关注一个问题,能不能不起诉,因为不起诉不仅意味着刑事程序的终结,更重要的是意味着本人不留案底,没有犯罪记录。另一方面,在成功率上,据统计,我国当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率是约25%,即有四分之一的机会可以不起诉,但是,在审判阶段,无罪率只有约万分之四。可以说,争取不起诉,是“审前辩护”中的非常重要一环,一旦被起诉,想要无罪“全身而退”的机会客观上是非常低的。

在实践中,不起诉主要分为四种: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最常见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等。最常见的辩护方式,就是对于涉案数额或情节的辩护。一般常见的罪名均有法定入刑的条件,若未达这个条件,则属于法定不起诉。如一般涉嫌盗窃罪涉案财物经价格鉴定不足3000元,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足5000元,诈骗罪不足6000元,职务侵占罪不足3万元,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未达轻伤、嫌疑人作案时未达年龄等等,这个需要辩护律师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于在案证据特别是鉴定意见等作出有力的质证,并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又叫相对不起诉,是最常见的不起诉类型。指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典型的如一般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若已经认罪认罚并取得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有较大的机会可获酌定不起诉。如我们团队今年中经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是轻伤一级,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争取到了酌定不起诉。当然,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均是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有利情节。

第三种是存疑不起诉,又叫证据不足不起诉。指公诉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次“补侦”是可以不诉,两次补侦仍证据不足,依法是应当作出不诉决定。这要求辩护律师必须详细阅卷,看能否找到其中关键证据的薄弱环节或矛盾点,并且形成质证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说服检察官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如我们团队在今年办理的一宗涉嫌利用电商平台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过阅卷,我们发现关于有关键“流水”的证据是有缺失的,核心的指控并无充分客观证据支撑,不能排除非合理的怀疑,所以我们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一共提出了多份的辩护意见,经过了补充侦查,检察官最终决定存疑不诉,最终当事人得以在中秋节和家人团聚。

第四种是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四、五、六章的犯罪,可能判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未成年涉嫌较轻的一般犯罪,或者是未成年属于团伙犯罪中的从犯时,辩护律师也是有机会可以尽量争取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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