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条上可以看出来本罪成立首先是敲诈数额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其次就是构成犯罪就会使用罚金的手段进行处罚,处罚的数额就是依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至于量刑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是综合考虑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最终量刑。最后是能不能适用缓刑是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确定。
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的点有很多不进行一一举例了,比较大的方面的情况是
第一、敲诈勒索行为和获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不是具有因果性。比如一个1米五几的小姑娘敲诈一个身高两米,体重200斤的大汉,你不给我钱我就打死你。然后大汉觉得小姑娘太逗了,给了他钱,这个就不属于敲诈勒索,因为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数额问题,这个罪就是起步数额不够就是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省级单位都有具体情况所以就不一一进行举例了。
第三、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够成敲诈勒索。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正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行为人以威胁等手段进行维护权利,即使数额超常也应当视为民事争议,因为这种过度维权不能认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但是过度维权触犯其他犯罪以其他罪名论处。
第四、符合民事纠纷协商机制不构成敲诈勒索。现有的民事争端解决方式除了法院的民事判决后,还有各个仲裁委员会及第三方调解,最后应当各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如果通过正常的民事调解机制的进行调解后的产生的调解协议,应当不认为是敲诈勒索。就算是双方调解协议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也应该去法院进行协议解除的诉讼,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进行侦查。如法院在审理阶段认定存在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应当由法院向公安机关进行转接。
第五、敲诈财产的归宿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不构成罪。在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行为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务的前提下,是不能证明具有非法占用为目的,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威胁、恐吓等手段导致财产进行转移也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六、符合民事合同中的胁迫不属于敲诈勒索。个人认为胁迫是指双方行为人中的一方基于民事行为中的一种行为,采取胁迫的方式进行处理相关财产的行为,可以简单理解为强迫交易罪的弱化行为,既社会危害性没有强迫交易罪严重,同时胁迫的行为主观上获得的是经营利益,但是和敲诈勒索罪的主观不太一样,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是非法占用他人钱财的故意。所以民事上的胁迫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
第七、然后最后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属于近几年的高发罪名。交通肇事罪是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量刑最高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关于无罪的辩护的点,总结一下基本上有三点,但是不是
虚假宣传有很多种方式,现在就关于虚假宣传市政规划的部分进行讨论。首先虚假宣传属于房屋买卖纠纷里比较常见的纠纷。涉及虚假宣传的内容很多,说个最常见的就是学区房或者医院,规划等内容进行宣传,然后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一类纠纷。首先第一个问题能不能
危险驾驶罪是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
寻衅滋事罪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组织卖淫罪是依据刑法第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是五年起步,最高无期徒刑。如果有组织未成年的行为属于加重行为,一般为十年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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