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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欠款、货款,写成了借条可不可以

2024-03-04 08:44 6308人阅读

我们都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债权人要主张债权成立,不但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还需要证明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即证明所借资金已经完成交付。

 实践中,根本不缺乏出借人虽手持借条但因借款人主张没有收到借款而败诉的案例。那么在本身就不是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如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工程欠款、货款、投资款等,但是债务人在出具欠款凭证时却出具了借条。那么这种借条是否有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真实的基础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债务人虽出具了借条,但是法院是不会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的。那么这个时候这张借条到底有用还是没有呢?律师认为,该借条还是有用的,因为一般借条上都写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起码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过结算,并对欠款金额和还款期间进行确认。因此,该借条虽不具有认定双方法律性质的效力,但起码具备确认欠款金额的证据效力。

此外,《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若干疑难或需统一题的解答六、经当事人合意将货款或之前欠款利息转化为借款,并由债务人出具借条确认,债权人据此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而债务人以借款未实际交付为由提出抗辩的,若借条是在债务人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出具的,则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若无以上情形存在,则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该规定可知经当事人合意将货款或之前欠款利息转化为借款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的,也是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审理的。

综上,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其出具的借条肯定是不正规的,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运用得当不一定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然,还是建议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得获取专业的债权凭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毕竟前期介入比打官司的成本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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