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或是其他原因直接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转移至其关联企业,这种转移行为是否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此外,关联企业并非同一用人单位,关联企业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仍然是独立的法人。对于劳动者来说,原公司与关联企业可能在工作地点、劳动条件、劳动纪律、休假福利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
而且劳动者从原公司到关联企业工作,这存在着两个法律行为,一是劳动者与原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二是劳动者与关联企业新劳动关系的建立。而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故劳动合同的转移不简单等同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转让劳动合同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需要经过三方主体协商一致。劳动者将其劳动关系从原公司转移到关联企业,有其自身的考量因素,或是岗位的提升,或是工资的变化,或是看重新单位的平台。在转移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劳动者、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三方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有表达自已真实意思的机会,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要入职新单位。
故在劳动关系转移的过程中,新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反复磋商,需要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员工被辞退, 往往会考虑两个角度,公司辞退员工的事实依据及理论依据。辞退事实依据即指员工所触犯公司管理制度的事实,该行为是否为员工所为。至于理论依据指的就是公司管理制度本身,那如何判断公司适用管理制度是否适用员工呢?一、管理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一、产假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根据北京市的最新规定即《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在病假期间内公司应当向其发放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
员工处于怀孕、生育、哺乳期即我们常说的三期女性,并非可以无所顾忌,还是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履行作为员工的责任义务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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