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情况
原告A因通过微信咨询股票交易事宜结识被告B,B自称炒股高手。在被告B的引导下,原告A开通某证券公司账号,并且告知被告B自己在某证券公司APP(股票交易软件)上账户的账号密码,将有50000元人民币的账户交由被告B代为进行股票交易,并约定双方对于因被告买卖股票产生的收益的分配比例6:4。
被告在实际持有原告某证券公司APP账户期间,频繁操作买卖股票,但账户款项未能产生收益,反而出现持续的亏损。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对其中交易的疑问,被告的均回复保证账户可以盈利;但在沟通过程中,被告从开始给予简单回复逐渐到后期完全不予理睬,最终原告亏损大半无奈卖出全部股票止损。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委托我所进行维权。
02案情分析
1.原告被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向被告主张赔偿?
本案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案被告接受原告委托操作原告的股票账户,双方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通过微信就委托事宜进行了沟通并实际提供了股票账户。由于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被告未履行相应谨慎操作的义务造成损害后果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查,我方认为被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1.被告未尽到谨慎负责、提示风险、及时报告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原告不了解股票交易,被告明知此情况却多次以“高收益、投资经验丰富、风控水平高”的说辞劝说原告开通股票账户,并委托其理财。被告在接受委托控制账户后,频繁操作买卖股票,频率极大时间极短。但账户款项未能产生收益,反而出现持续的亏损。被告没有及时报告、提示风险。
2.被告没有尽到谨慎操作把控风险的义务,而且具有扩大损失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对其股票交易亏损的疑问,被告没有提示控制风险,反而回复可以帮助原告盈利但是还要原告加大资金投入。在被原告拒绝继续加大投入资金后,被告从开始给予简单回复逐渐到后期完全不予理睬,放任原告股票账户损失扩大。
3.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原告为止损只能解除委托关系,停止股票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原告多次微信、电话或者实地线下约见被告,催促被告协商解决委托账户亏损问题,但是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均不予回复。原告不得已只能终止委托关系,所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03判决结果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股票账户的权利人,有直接操作的权限,本应充分了解投资的市场风险,却片面听信被告的高收益说辞,随意委托他人理财,在股票账户出现亏损时也未认真考虑之后的严重亏损可能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任由被告持续操作账户,因此原告对于其损失也有一定过错,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本案原告投资的本金损失由原、被告各承担50%。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投入案涉股票账户的资金为50000元,卖出账户内股票后,账户内剩余资金17271元,亏损32729元。被告承担损失的50%即163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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