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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股东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4-03-29 19:00 635人阅读

我国劳动法并未将法定代表人、股东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范畴之外,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经营管理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判断,以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认定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01 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案件审理中往往需要依据举证质证情况对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合意进行判断。在涉法定代表人、高管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意的判断更为复杂。一方面,不排除法定代表人利用职权进行双重代理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以高管享有的特殊职权为抗辩事由,否认合意内容的真实性。相较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该类案件中对双方所举证据认证过程更为困难。例如,对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证据材料的认证,在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中其真实性更易于判断,但在涉法定代表人、高管劳动争议案件中则需要从严审查,多维判断,利用优势证据规则,审慎判断双方是否达成合意。

 02 双方是否存在人身、组织和经济从属性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人身、组织和经济从属性,是判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有无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多为公司高管、股东或者控制人,如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以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为内容的稳定性对价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应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03 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

如果其提供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东利益,提供劳动的持续性、稳定性以及受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约束程度较弱,报酬的发放时间也不具有周期性特征等,则一般不能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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