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经营实验器材销售,为了更好展现产品特点,拍摄众多图片用于店铺宝贝描述,耗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店铺也因此获得了不错的反响。
原告A公司认为其图片、视频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图片上传店铺后,被告B公司将原告A公司的原创图片大量复制、PS 后,用于其天猫店铺的宝贝描述,盗用图片数量高达190张次。原告A公司发布严禁盗图的《声明》后,被告B公司侵权行为仍然没有停止,原告认为其拍摄的系列产品宣传图片具有相当程度的智力创造性与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02律师观点
我方接受被告B公司的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 就案件的情况与委托人进行了详细沟通。办案律师在查看本案原告提交的全部材料后,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
第一,案涉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第二,若案涉图片构成作品,原告A公司是否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被告B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第四,若被告B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被告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办案律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整体答辩:
首先,案涉图片系对销售产品的简单拍摄,仅是对客观物体的简单再现,其构成要素几乎全部一致,无法达到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所要求的创作高度。同时,案涉图片在构图、色彩、光线明暗等方面并未具有明显的审美价值,并无艺术上的美感或创作,其不具有艺术性,因此,案涉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其次,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本案中,原告就其享有著作权权属仅提供了案涉图片的属性截图,并未提供案涉图片的原始底片,且案涉图片上的作者署名为案外第三人,但原告并未提供其取得权利的授权合同等证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再次,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根据其提交的可信时间戳取证截屏证明被告擅自使用了案涉图片,但该证据并未按照《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的规定完成清洁性、安全性、真实性自检,上述三个关键步骤的缺失,导致该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排除设置虚拟代理网站的可能,进而无法确定接入网站的真实性,不排除证据获取过程存在虚拟、伪造可能性。
因此,该证据应不予以采信,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退一步讲,即便被告存在侵权,但被告在接到诉状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案涉图片。同时,案涉图片经济价值较低,且被告的店铺商品销售量极低,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失,且原告系批量案件维权,成本极低,其亦未提供损失证据,因此,原告的巨额赔偿要求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03律师提醒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抗辩事由贯穿案件的全部过程,从对权利客体的审查、权属判断,到侵权行为的认定,从原告证据合法性、是否过诉讼时效等程序性抗辩,到对否定原告著作权、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等实体性抗辩,都属于被告可有效抗辩的事由。
实践中,主要抗辩事由包括:权利基础抗辩、权属抗辩、诉讼主体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公有领域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合理使用抗辩、有限表达抗辩、法定许可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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