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市场中,有许多企业之间彼此存在投资或人事上的联系,也经常出现用工管理方面的混同。如果员工在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公司安排到关联公司B工作,但是B公司却并没有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吗?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何为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一般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且相互之间在资本、人事和管理等多个层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等多种形态,或者虽然几个企业相互之间不存在资本上的关联性,但在实际运作中却是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团队同时进行管理的情形。
二、关联公司之间的员工调动
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员工调动。比如员工与A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却被A公司派往关联企业B公司上班,并接受B公司的管理,在B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等,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B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呢?
如果A公司并未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而该员工除了工作地点进行略微调整外,其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标准、福利待遇均与前述劳动合同条款大致相当,那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两家公司混同用工。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该员工在A公司、B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其作为劳动者权益并未受到实质影响,从而亦不会支持其双倍工资的主张。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26、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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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 往往会考虑两个角度,公司辞退员工的事实依据及理论依据。辞退事实依据即指员工所触犯公司管理制度的事实,该行为是否为员工所为。至于理论依据指的就是公司管理制度本身,那如何判断公司适用管理制度是否适用员工呢?一、管理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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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在病假期间内公司应当向其发放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
员工处于怀孕、生育、哺乳期即我们常说的三期女性,并非可以无所顾忌,还是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履行作为员工的责任义务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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