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汪某,采用在超市购买面条等作为礼品,在江苏省某市的居民小区、广场、集贸市场等地,以宣传提供手机号码即可获赠礼品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包括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QQ通讯群组出售给被告人岳某、王甲等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账号。两人约定利润平分。期间,被告人汪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还于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利用和下游获取信息的被告人张某、陈甲、陈乙等人以及上游购买信息的被告人岳某、王甲等人熟悉的便利条件,建立或者邀请相关人员加入他人建立的微信、QQ通讯群组用于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在上下游交易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现查明,被告人王某代为接收岳某、王甲等上游被告人支付的购买前述公民个人信息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并向张某、陈甲、陈乙等人结算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客户需求:1,争取改判缓刑;2,罚金降低
二审辩护思路及心得:
一、本案王某为网络平台拉新有两种手法,一是获取用户手机号和验证码(简称接码拉新),二是用户自己扫王某提供的二维码安装并登录网络平台(简称扫码拉新),其中用户扫码而获取的报酬没有计算到犯罪金额中,因为用户自己扫码安装APP并登录的情况下,用户的个人信息是在用户自己手机里,王某并未获取到,不能认定犯罪行为。
找出定罪思路后,我发现卷宗有一个明显的证据不足之处:王某在供述中说到上家王甲是做京东拉新的,可是辩护人发现王甲的供述中从来没提到自己是做京东拉新的,仔细查看王某和王甲的聊天记录,也没有发现王甲做过京东拉新,辩护人通过二审发问,王甲也咬定自己从不做京东拉新。
这样的话,王某的辩解就得到印证:因为有多个上家、多个互联网平台(京东、淘宝、拼多多、抖音、快手等等,其中抖音是扫码安装),哪些上家是做接验证码拉新、哪些上家是做扫码安装注册我根本分不清。
而一审定罪11万余元,其中部分上家和王某只有转账记录,而没有聊天记录,也没有上家的供述(未抓获),其他证据就只剩王某可能回忆出错的供述,属于孤证,转账记录是间接证据,那么这部分金额(5万元左右)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
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二审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该点是否被采纳,但是罚金由4万元降低至2万元。
二,如何争取缓刑: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1,本案案发系特殊时期,生活所迫系王某误入歧途的主要原因,且作案时间短。本案案发时间系疫情高峰期,经济发展受阻,失业率极高,对王某本身穷困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王某为了生存,误打误撞触犯了法律。
2,主观恶性极小。王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对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毫无观念与相应认识,且把获取的手机号、验证码等出售理解为帮助京东等APP拉新,没有想过真正去犯罪。系初犯、偶犯,违法性认识不足,对本案的法律后果严重评估不足,没想到自己一时失足需要付出2年有期徒刑实刑的严重后果。通过本次诉讼,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如若判处实刑,前途尽毁,也不利于上诉人改过自新。
3,王某虽然建群以及接收购买信息款项,但没有从中获利,其完全是因为自己热心肠,只不过年轻,懂得相对多一点,想帮助农村人和来自农村的城市务工人员能兼职赚点生活费,并不是以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为生,热心反而获得实刑,恳请法庭从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低角度考虑,给予王某缓刑。
4,判处实刑会导致罪责刑严重不适应。本案中,上诉人王某获利极低,只获利8000余元,从危害后果来说,接码拉新不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却要承担二年有期徒刑的实刑,会导致罪责不相适应。
综上,恳请贵院查明本案事实,纠正一审判决错误之处,查明本案涉案金额,且综合考虑王某社会最底层人民(城市垃圾分类工)群众的不易,对其适用缓刑。
三,寻找自首、立功等情节。本案中,王某有规劝同案犯投案的立功行为,辩护人通过仔细询问到案经过,了解到该点,并申请法庭调查,最终法庭认定构成立功,对减刑和缓刑也起了一定帮助。
二审结果:改判一年九个月,并处两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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