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类纠纷中,纠纷症结所在就是补偿,被征收人往往将补偿作为“终点站”,至于如何通向这一终点则选择的道路不尽相同,既可以说是“条条大路通罗马”,也可以称为“曲径通幽”。今天,笔者将与大家分享关于如何通过未言补偿而促进圆满签订补偿协议的一次经历。
因修建高速公路,安徽省某村A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是补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在多次沟通咨询后A先生一家找到笔者。笔者经过与A先生一家了解案件情况,并实地查看了现场情况,发现A先生土地虽然并不在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范围内,但距离高速公路用地很近,不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一旦修建高速公路将会给A先生一家正常生活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结合查阅分析A先生提供的有关本次征收的相关文件,笔者发现本次征收很可能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A先生使用的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当地却制定了一份关于房屋拆迁的决定,而未对土地征收出具批复。确定办案思路后,笔者指导A先生先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确定本次征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经过审批;此后,又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旨在审查本次房屋拆迁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A先生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当地有关部门也及时与A先生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协商,最终A先生签订了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家人的生活也再次回归平静。
笔者办理此案时,始终坚持以补偿为根本,以法律为底线,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定策略时,围绕补偿这一根本,通过选择审查前置审批程序为道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等为推动力,虽未明言补偿问题,但处处与补偿相关,最终促进纠纷圆满解决。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如果大家有这方面问题的想法观点或者不同意见,欢迎与我进一步沟通讨论。
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形,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今天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遇到这类情形该如何应对。刘某在安徽省某县有一处土
在以棚户区、旧城区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为名进行的房屋征收中,除认定违法建筑外,另一种常会遇到的情形是进行危房鉴定进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有关主体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并作出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进而对“危房”实施强制拆除,甚
集体土地上房屋,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多存在缺少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也有村民在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报备后即自行建设。这类建筑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后,征收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践当中不少地方都存在集体土地被纳入
无论是房屋土地征收,还是在城中村改造、建设示范镇等项目拆迁中,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已经不在是什么新鲜事儿,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自建房屋征收改造,这类情况更是常见。有不少当事人说,我虽然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祖祖辈辈在这住了几十年,建
【引言】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基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展开的房屋拆迁,对于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均有法定程序,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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