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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申请执行人与部分保证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2024-05-30 09:52 66人阅读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A公司、B公司、陆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赵某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B公司、陆某、林某作为共同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赵某与B公司私下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约定B公司支付赵某1890万元后,其对涉案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及衍生债务全部自动免除赵某依约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对B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时申请对其他被执行人继续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关于B公司部分的债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被执行人林某不服,提起异议,认为B公司在其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1890万元的还款金额免除了自身的全部担保责任,侵犯了林某在协议还款时争取自身利益的权利,也加大了林某的担保风险,故执行和解协议有关免除B公司债务责任的约定无效,法院据此出具的结案裁定有误,应予撤销并应继续处置B公司名下财产用以偿还涉案债务

 

 

法院审理

 

 

本案的审查焦点为申请执行人与部分保证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损害其他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若执行案件有多名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之间亦可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债务的履行作出变更约定。就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关键点在于该和解协议是否损害了执行案件中未参加执行和解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本案中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结合法律规定,从外部效力上来看,连带共同保证的每一个担保人都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任一保证人请求承担责任或请求全部保证人承担责任从内部效力上来看,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

 

本案中,B公司、陆某、林某作为共同保证人,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任一连带保证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清偿责任,上述三名被执行人在债务的清偿顺序及金额范围上,并无先后和大小之分。根据前述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免除B公司的剩余还款责任的约定并未增加其他保证人的还款责任,即并未对执行和解协议之外的其他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该执行和解协议应予确认。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关于B公司部分的债务执行完毕,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林某的异议请求。该裁定已生效。

 

 

 

律师说法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形式有两种,即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人采取何种方式提供共同保证,完全由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进行约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时的责任形式就是连带共同保证,也就是本案的保证形式。

 

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就保证责任的份额作出约定,各个保证人需对全部债务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全部或者部分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包括债权人自愿放弃对部分保证人的求偿权利。当然,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如果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如果保证人仅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保证人可以先向债务人追偿,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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