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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公报案例谈公司拒不办理法定代表的的救济途径

2024-05-30 17:16 111人阅读

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拒不办理,在穷尽自救手段仍无法变更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支持。

案例名称:韦统兵、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再审案件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4

裁判日期2022517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12期(总第316期)

 

案情简介:

宝塔房地产公司于2013326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宝塔投资公司和嘉鸿公司为其股东,其中宝塔投资公司认缴出资1900万元,嘉鸿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韦统兵担任宝塔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宝塔投资公司成立于2012126日,系由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法人独资。

2017718日,宝塔石化集团总裁办下发宝总发[2017]63号《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免去韦统兵在宝塔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宝塔石化集团的一切职务。同年720日宝塔房地产公司控股股东宝塔投资公司通知韦统兵免职事宜,并告知该免职决定已经通知嘉鸿公司,嘉鸿公司接受并同意免职决定。故韦统兵自2017718日即已解除了与宝塔房地产公司关于担任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委托,且事实上韦统兵自被免职后,已经被停止在宝塔石化集团和宝塔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职务和工作,亦未再领取宝塔石化集团任何报酬,与宝塔房地产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因宝塔投资公司拖延及后期被整体接管致未能完成韦统兵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韦统兵也无法获得宝塔房地产公司内部的股东会决议。

韦统兵被免职后,因其与公司无投资关系,再没有继续为宝塔石化集团工作,作为离职人员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且公司章程中也不涉及有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规定。韦统兵多次向宝塔石化集团和宝塔房地产公司提出变更登记的请求,但该诉求被置之不理,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韦统兵最终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并由宝塔投资公司、嘉鸿公司予以配合,但一审、二审判决均以宝塔房地产公司未形成决议等为由驳回韦统兵的诉讼请求。韦统兵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决定提审本案并最终判决支持了韦统兵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否为韦统兵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裁判要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为韦统兵办理法定公司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理由如下:

(一)宝塔房地产公司已经终止与韦统兵之间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关系,韦统兵已经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

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宝塔房地产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326日,宝塔房地产公司成立,韦统兵是宝塔房地产公司股东宝塔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依据章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因此,韦统兵系受公司权力机关委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718日,宝塔石化集团下发《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免除韦统兵宝塔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2017720日,宝塔投资公司依据宝塔石化集团上述干部免职决定,向韦统兵发出《免职通知书》,免去韦统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免职通知书》还载明:“本公司作为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决定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免。本公司已将对你的免职决定通知另一股东新疆嘉鸿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韦统兵被免职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未从公司领取报酬。本案诉讼中,嘉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公司决定,因此,可以认定宝塔房地产公司两股东已经就韦统兵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知了韦统兵,该决议符合宝塔房地产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韦统兵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二)宝塔房地产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对韦统兵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按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之规定,宝塔房地产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以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韦统兵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统兵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统兵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本案判决作出后,宝塔房地产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以宝塔房地产公司未形成决议等为由驳回韦统兵的诉讼请求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韦统兵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笔者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公司拒绝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案件,法院立案案由通常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各地法院审理过程中观点大致分为以下两种:(一)该内容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未作出有效决议的情况下,司法不宜介入。在上述案例中,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此为由未支持韦统兵的诉讼请求;(二)因公司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也无法解决问题,人民法院可责令限期办理。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此在再审中改判支持其诉请。

司法介入通常会考量如下几个要素:

一、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或委任关系

主要看双方劳动合同或委任协议是否已经解除;是否停止代缴社保;是否仍有工资发放记录;是否仍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诉讼时当事人与公司是否具有实质关系

实质关系主要体现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该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是否仍掌握公司公章、证照;是否有渠道了解、掌控公司的财务账簿、公司收支、业务发展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穷尽自力救济途径

在诉诸公权力救济前,该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穷尽自力救济途径也是决定司法是否介入裁判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1.法定代表人是否单方面向相应主体书面告知法定代表人变更,如向开户行、工商管理部门、重要客户等进行告知,以及是否登报等;2.若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是否要求召集公司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3.若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总经理,其是否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提请召集公司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前述案例中,韦统兵多次向宝塔房地产公司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但该公司一直置知不理,韦统兵只能向法院起诉,且直到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才得到支持。

 

应对策略

根据上述的分析,发生了明明已经卸任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而公司却始终不愿意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法定代表人应该按以下几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以书面的方式向公司明确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长的,应当直接要求召集公司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若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总经理的,也应当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发函,要求其依职权召集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二,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对方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

法定代表人单方面向相应主体书面告知法定代表人变更,如向开户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要客户等;也可以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已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的自力救济途径都已经穷尽,公司仍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时,则只能依靠司法的强制力进行救济。在该案起诉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案由应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要求作为被告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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