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如何确定银行卡纠纷中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的计算标准

2024-06-03 10:50 66人阅读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咨询内容】:对于银行卡纠纷中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的计算标准,目前实践中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应按照约定执行,并以年利率24%为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约定执行,并以停卡前不超过年利率24%、停卡后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8.25%为限;第三种意见认为信用卡停卡(销户、冻结)前不应超过年利率24%,在核销、销户或冻结后,当事人信用卡关系已终止,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请问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答疑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司法解释对信用卡逾期的息费、违约金收取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是限制高利借贷。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息费、违约金上限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在现有制度框架体系内,在确定信用卡息费、违约金的上限时,参照适用上述规定。二是调整应考虑的因素。需考虑国家金融监管规定,这是调整信用卡息费、违约金的政策因素;需考虑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这是考量持卡人违约程度的因素;还需考虑发卡行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这是考量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因素,应避免过度加重持卡人的违约成本。三是应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信用卡透支消费带有风险性,非理性消费者可能超出自身偿还能力透支。高额息费、违约金虽然可以补偿发卡行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高风险,但也可能不当加重持卡人的债务负担,有违公平。对过高的息费、违约金条款予以调整,有利于引导发卡行依据公平原则拟定息费、违约金条款,依据诚信原则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金融产品高质量发展。因此,建议参照法律、司法解释和金融管理规定,结合当事人合同约定等因素,确定持卡人应当偿还的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至于在信用卡借款逾期后,发卡银行采取停卡等措施,应当不影响停卡前逾期借款的偿还。



1分钟提问,最快3分钟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6540 今日律师解答29632
推荐中
首页 > 律师文集 > 其他文集 > 如何确定银行卡纠纷中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的计算标准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

(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