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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如何认定?

2024-06-17 09:48 1276人阅读

借贷合意的认定是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逻辑起点,其可从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判断:

  (1)如果当事人存在书面借贷合同,一般可认定达成借贷合意。唯需审慎处理外在意思表示与本意不相符的情形,包括一方虚假意思表示以及双方隐藏真实意思。

   (2)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出借人依据相关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法官审查后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时,应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借款人抗辩已偿还借款的,需对“还款”事实提供证据,且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3)当事人仅存在转账凭证。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而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应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审理:首先,出借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作为对借贷合意的初步举证。其次,借款人抗辩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的举证是针对转默凭证的推定效力,其“抗辩”在性质上属于“否认”,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使借贷关系陷人“真伪不明”状态即可。最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4)结算型借贷合意的认定。结算型借贷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原民间借贷通过结算形成新的借贷关系。例如,双方存在多笔借贷,经结算,最终形成一份新的借贷协议。二是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如买卖合同结算后付款方出具借款协议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当事人新达成的协议表明双方形成新的借贷合意其由原来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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